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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综合所得税退税凭单最后兑领期限至112年3月3日,尚未申请延期或兑领者,请尽速兑领

最新法令 2023-02-12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110年度综合所得税退税凭单最后兑付截止日为112年3月3日,尚未兑领之受退税人,请尽速于112年3月3日前(含当日)持退税凭单至各地金融机构或邮局提出兑领,如受退税人逾该日仍未提出兑领,则无法再申请展期,须由国税局另改开立有效兑领期限为1年之国库支票予受退税人。
  该局说明,110年度综合所得税退税凭单分3批次寄出,其兑领有效期限各为111年9月30日、111年12月30日及112年3月3日。截至112年2月4日,臺北市纳税义务人尚有6,037件未兑领退税款(其中属第1批者3,147件、第2批385件及第3批2,505件)。如民众持有第1批及第2批退税所填发之退税凭单,因已逾兑领期限,请于112年3月3日前持该凭单及国民身分证(如委託他人办理,应另检附委託书及代理人国民身分证)向原填发退税凭单的稽徵机关申请展延兑领期限,并于112年3月3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税凭单向金融机构或邮局兑领退税款;如民众持有第3批填发之退税凭单,亦请于112年3月3日前至各地金融机构或邮局提出兑领。惟金融机构通常营业时间仅至下午3点半,请民众一併留意。
  该局指出,退税凭单与国库支票兑领方式尚有不同,退税凭单金额未达新臺币(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税人得于退税凭单背面签章后,持向臺湾银行即可兑领现金;凭单金额达5,000元未达20,000元者于凭单上加印双平行线,达20,000元者除加印双平行线外,另加註「禁止背书转让」,受退税人须将退税凭单提出交换或存入帐户。国库支票均在票面上加印双平行线,票面金额达20,000元者,另加註「禁止背书转让」,受退税人仅得提出交换或存入帐户,无法直接持退税支票提领现金。因此,退税凭单在流通上较为便捷,请民众把握退税凭单兑领期限。
  该局唿吁,为缩短纳税义务人领取退税款的时间,可于每年5月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选择指定金融机构或邮局存款帐户直拨退税,除退税款可早日入帐外,更不必担心退税凭单遗失、忘记兑领、遭邮寄招领或被冒领情事,同时可免去往返金融机构提兑的奔波,省时、安全又便利。(联络人:徵收及资讯组张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08)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dc58454329a4715810730c707a40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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