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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記得辦理扣報繳

最新法令 2020-07-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於隔月10日前(非居住者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給付境內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該分局說明,小規模營利事業、新設立或扣繳人員異動頻繁的單位,其扣繳義務人或承辦人員較常因疏忽或不了解法令而違反扣繳相關規定,遭處罰鍰,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該分局也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可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情形,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綜所稅課  王小姐
電話:05-5345573轉202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1f63847c9f24695a274bd90368c60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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