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报;但由稽徵机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者,应自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6条规定,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一、有遗嘱执行人者,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者,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者,为依法选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原则以3个月为限。例如被继承人于109年1月6日死亡,纳税义务人应于109年7月6日前办理遗产税申报,或以书面申请延期申报,延长期限原则以3个月为限。
该局指出,由于遗产管理人须依民法第1179条规定,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间,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于该期间内报明债权及为愿受遗赠与否之声明;基于上述期间未届满前,无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债务,是此类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延期申报案件,稽徵机关会准予延长至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办理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于107年8月13日死亡,经法院107年12月8日指定遗产管理人,该遗产管理人应于108年6月8日前办理遗产税申报或申请延期申报。遗产管理人依规定申请延期申报时,如已向法院声请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1年6个月期间内报明债权,并于108年5月3日登报公告,则准予延长至109年11月3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即同年12月3日前提出遗产税申报。
该局唿吁,纳税义务人应注意遗产税申报期限,如不能如期申报者,应依规定申请延期申报,请纳税义务人多加留意,以免影响权益!
(联络人:审查二科吕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1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437c53c4844051862ef9fcd5e2a2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