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政府为落实租金补贴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接受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租金补贴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1万元的租金收入,享有免税优惠。
该局进一步说明,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出租给依规定接受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的各项租金补贴者,出租收入每屋每月在1万元的范围内,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1万元部分,减除该部分的必要损耗及费用余额为租赁所得,但未举证相关费用凭证,可按财政部颁定所得年度之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106至108年度均为租金收入之43%)计算租赁所得,併同各类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张先生于108年1月以每月租金1.5万元出租房屋给领有政府租金补贴的房客甲君,但未能提供租赁期间必要损耗及费用凭证,张先生在109年5月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应申报租赁所得34,200元〔(15,000元–10,000元)×12个月×(1–43%)〕。民众如有上开租赁所得计算及适用问题,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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