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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反映,俾免影響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申請109年度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向該局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發現有來自乙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但甲君於該年度僅擔任乙公司舉辦活動之臨時工作人員,並領取工資15,000元,與乙公司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金額不符,甲君遂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經國稅局函請乙公司說明表示係電腦登載錯誤,將甲君薪資15,000元帳列為150,000元,乙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涉及虛列費用,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發現有遭虛報薪資所得之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反映,俾免影響權益。又營利事業虛列薪資費用除補稅及裁處罰鍰外,如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7條規定,處負責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也呼籲營利事業切勿以身試法。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55fd568d12a48c4a97b7c67ee95a6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