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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其列报之支出应符合规定
该局说明,依产创投抵办法第5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可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之支出项目包括(一)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二)具完整进、领料纪录,并能与研究计画及纪录或报告相互勾稽,专供研究发展单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样品之费用;(三)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之专利权、专用技术及着作权之当年度摊折或支付费用;(四)专为用于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之费用;(五)专门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另依中小企业投抵办法第5条规定,中小企业若有前述(一)至(四)项之支出,亦可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惟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与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仅能择一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经该局查核其研究发展支出内容,发现甲公司所申报之「专供研究发展单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样品之费用」中有新臺币(以下同)700万元为例行性检验支出、文具费用、邮电费、差旅费、保险费、证书费等,该等支出非属专供研究发展单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样品之支出,尚不得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乃调减甲公司投资抵减税额105万元(700万元x抵减率15%)。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申报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时,应留意其支出性质是否符合上开投抵办法之规定,以免因申报错误而遭调整补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许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22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393312553434901908e53999f9800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