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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但未缴纳税款者,国税局已寄发催缴通知及缴款书,请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如期完成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经计算有应自行缴纳之税额却未于法定缴纳期间届满日(111年6月30日)前缴纳者,应就未(短)缴税额(即本税)自前述法定缴纳期间届满日之次日(即111年7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滞纳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缴纳,另就该应缴纳之本税于滞纳期满(30日)之次日(即111年7月31日)起依111年1月1日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计利息至缴纳日止,请尚未完纳税捐之纳税义务人收到催缴通知及缴款书后,尽速至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滞纳金及加计滞纳利息。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收到催缴通知及缴款书时已缴纳税款者,请先检附缴款资料并联繫催缴通知所载经办人员,无须重复缴纳;如尚未缴纳,请利用催缴通知所附之税额缴款书,尽速至代收税款金融机构缴纳。如有问题可拨打0800-000-321免付费电话洽询。
(联络人:徵收科蔡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16)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bf5878ba6fe4ce6ab3e80446618bf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