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继承人等应向稽徵机关申请会同开启被继承人租用之金融机构保管箱

最新法令 2022-08-08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0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机关租有保管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得开启被继承人之保管箱时,应先通知主管稽徵机关会同点验、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等欲开启被继承人死亡前于金融机构租用之保管箱者,应检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资料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身分证或现户户籍资料及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书面填写「派员会同开启保管箱申请书」至金融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会同开启保管箱。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本年初死亡,其于臺湾银行大安分行租有一个保管箱,继承人乙君如欲开启该保管箱时,可检附甲君除户户籍资料及乙君现户户籍资料,依上开方式申请办理,该局将派员会同乙君至臺湾银行大安分行开启保管箱,经点验、登记后填载于保管箱财产清册,一联交予乙君,凭以申报甲君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租有保管箱,宜注意开启保管箱之相关规定,及将箱内财产列报为遗产,以维护自身权益,若仍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辖区国税局。
(联络人:审查二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61)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96a4a7f972d440fbe649d6e3fdf3c61

关注我们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