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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口违章经海关补徵之营业税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最新法令 2020-06-06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口货物,如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5条规定,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30条第2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进口货物,如经海关查获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并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各款漏税情形之一,经认属违章案件,则海关对其补徵之营业税额,不得提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因进口货物短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经海关查获认属违章案件,并核发「海关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兼匯款申请书」补徵所漏营业税款,该违章补徵之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之第一联(收据联)及第二联(扣抵联)均已加註「*此为违章案件税单,营业人不得列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受罚」提醒文字,则甲营业人于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应留意不得将该进口货物税费缴纳证提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自行发现误将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杨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2572)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1b4d5e7a7214b1b9420362ffb4ba5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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