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于今(9)日订定发布「11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
财政部表示,我国自105年起实施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新制,个人交易之房地如属新制课税范围,应以房地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计算房地交易所得课税;个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属新制课税范围,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适用旧制之财产交易所得税制申报课税。
财政部说明,个人出售适用旧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证明文件核实计算所得;其未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一、稽徵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义务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17%计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额:
(一)臺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新臺币(下同) 7千万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6千万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4千万元以上。
二、除前述规定情形外,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比例(详附件)计算其所得额。该比例由各地区国税局实地调查并按区域适度分级订定,111年度考量部分地区交易热络带动当地整体房价上扬或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当邻近地区衡平等因素,分别调增该等地区之所得额标准1%至6%,以反映地区差异及市场行情。
财政部指出,个人111年度出售适用旧制课税之房屋,始有上开标准之适用,该部将持续观察不动产市场交易情形,滚动调整上开标准,适时研议扩大按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设算所得额之适用范围,使设算所得额更符实际,俾维护租税公平。
附「111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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