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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继承遗产税扣除额不会增加

新闻媒体 2020-08-13

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继承人如为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位继承人可自遗产总额减列扣除额,以109年为例,每人扣除额为50万元,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如果亲等近者全部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可扣除之数额系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条之规定,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各种不同的亲等,由近而远亲等为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等,以亲等进者为先。遗产税申报时,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可自遗产总额扣除50万元(109年标准),但为避免亲等近者藉抛弃继承方式,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增加继承人扣除额,以规避遗产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亲等近者如全部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时,可减除之继承人扣除额最高系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如被继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由孙子女A、B、C、D、E等5人继承,则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为100万元〔2人×50万元〕,而非250万元〔5人×50万元〕,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7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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