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表示,有位洪姓公司负责人,在2013年至2014年间,承租高雄某地厂房,但后来公司面临营运困难,连房租都没办法按月给付;后来房东一次收取数个月房租后,请洪姓负责人的公司自行向国库缴纳扣缴税,但洪先生因营运资金缺口,起心动念将这笔扣缴税款转作支应公司营运所需,最后遭国税局告上法院。
依据判决书,整起案件中公司虽然仅欠税46万元,但是公司在2013年初至2014年中,每次缴纳房租后,都没有将房东预留的扣缴税款交给国库,因而触犯《税捐稽徵法》第42条规定的侵占税捐罪,官员表示,直到国税局启动诉讼程序后,公司负责人才主动向国税局商议缴税,但已经难逃刑责。
官员表示,营利事业给付各类所得时,事业负责人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前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如果未将扣取税款缴交国库,反而据为己有,即涉嫌触犯侵占税捐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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