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依法應在被繼承人身故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申報,不會因拋棄繼承、申報義務人變更而自動延期。南區國稅局提醒,申報義務人若來不及,可以申請展延期限三個月。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局內發生一起王家人的遺產稅爭議,王家祖父在去年2月27日過世,理論上繼承人須在8月27日前申報遺產稅,但是在遺產稅申報期間,王爸爸在去年6月5日拋棄繼承權,因此繼承權及申報義務,就落到了王家孫輩頭上。
官員表示,在這個案例中,即便在申報期間發生申報義務人變更,但還是要在原有期限,也就是8月27日前進行申報,不會自動延期,後來這個案子也因為延誤申報期程,而受到若干罰鍰。
官員表示,只有像是遺產情形不明或待定等情況,譬如法院判決尚未出爐的財產,延後申報才不會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