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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有員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對確診員工密切接觸及其他可能間接接觸之員工自行匡列篩檢,屬於密切接觸之3名員工,依防疫規定須進行居家隔離,故先由員工親友為其購置快篩試劑,隔離期屆滿再檢據向甲公司請款核銷1,800元,另由甲公司花費12,000元購置快篩試劑供其他員工篩檢,其中有8,000元之快篩試劑已使用完畢,尚未使用之快篩試劑4,000元則供以後年度使用,甲公司當期可列報篩檢費用共9,8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購置快篩試劑或員工核銷之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990dc9f903b4f4d927fbbb37072dc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