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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列支之交际费总额,不得超过各业别规定限额比例,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最新法令 2023-09-23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全年列支之交际费总额,不得超过各业别核定执行业务收入之交际费限额比例,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执行业务者列支之交际费,经取得合法凭证并查明与业务有关者,准予核实认定。但全年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核定执行业务收入之下列标准:
(1)建筑师、保险业经纪人:7%。
(2)律师、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技师、地政士:5﹪
(3)其他:3﹪。
       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商标代理人11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该业者申报全年收入总额新臺币(下同)500万元,列报交际费支出20万元,惟依上开规定,该商标代理人得列报交际费之限额应为15万元〔计算式:500万元×3﹪=15万元〕,因该业者未自行按执行业务收入之3﹪计算交际费限额,爰遭该局剔除交际费超限金额5万元并予补税。
       该局提醒,执行业务者列支或申报交际费用,除应与业务有关外,并应注意各业别限额之相关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
(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黄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1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4502cab74f4482b95b60bada284a8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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