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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第1批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退税案件及103年度至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补申报及通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最新法令 2021-08-06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所属各地区国税局于110年7月29日联合办理公告109年度第1批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退税案件及103年度至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补申报及通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该局说明,本次公告案件范围包含:(一)110年申报之109年度第1批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退税案件,即採网路申报、税额试算服务线上登录、电话语音回復确认及110年5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务处完成申报之二维条码、人工申报退税或递送税额试算退税确认申报书之案件;(二)103年度至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补申报及通报案件。前开案件业经辖区国税局核定,其依申报应退税款办理退税,无应补或应退税款,或应补税款符合免徵规定,得依所得税法第81条第3项规定办理公告,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110年7月29日)起发生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效力。
       该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发核定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如对核定内容有疑义,或欲查询综合所得税纳税证明书或核定资料,可利用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加密码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区国税局网站/服务园地/线上服务/线上查调;或就近洽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务处临柜查询。
       该局唿吁,纳税义务人对于国税局核定内容认为有记载或计算错误者,得于该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内,向辖区国税局申请查对、更正;对于公告核定之处分如有不服,则应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于该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復查。
(联络人:徵收科张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008)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3e8bbe3c6e34183bc2453c2f14255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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