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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工程款開發票延遲完工罰款不能拿來抵

新聞媒體 2020-07-09

承包工程延宕被罰錢,廠商收了尾款後,扣掉罰款,以扣除罰款後的金額開發票。台北國稅局指出,不可以,必須全數尾款開發票,將補稅罰款。

台北國稅局指出,一家公司承包人家的土木工程,人家按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84萬元,但施工進度落後,逾工程合約之完工期限才完工,被人家罰款21萬元。公司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後之實際收款金額63萬元(84萬元-21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視為短漏報銷售額20萬元,補稅1萬元(20萬元×5%),並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發票金額必須按實收工程款開立,罰款是另外的支出,兩者不能互抵。

同樣的情況以前發生過,官員說,財政部早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就承包工程原應收取之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8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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