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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應視其土地使用分區類型減免遺產稅,依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土地價值之比例如下: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半數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或自來水法第12條之1規定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或自來水法規定施行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扣除全數。
(二)風景區、甲種及乙種風景區,扣除40%。
(三)住宅區,扣除百分之30%。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20%。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7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500萬元、B地1,000萬元〕,均為水源特定區內土地,應有減免遺產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查明,A地係於42年間(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取得之河川區,B地係於105年買賣取得之住宅區。依前揭水源特定區減免遺產稅規定,A地土地價值500萬元可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B地土地價值1,000萬元可扣除30%(即300萬元),合計減免遺產土地價值800萬元,以遺產稅率10%計算,得節省遺產稅額80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水源特定區之扣除額,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1359966b9904ad29e0cf394e8bae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