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生前继承股票所获配之股利或股息应列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为课徵标的,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因近期内连续继承而被重复课税,故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惟被继承人生前继承股票所获配之股利,非属其继承已纳遗产税之财产,无列为不计入遗产总额规定之适用,应注意要列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A君于111年1月5日死亡,继承人为配偶B及子C,经核定为有税案件并已完纳遗产税,其中遗有第一金股票3,000,000股。配偶B按应继分继承1,500,000股,并于111年8月获配股票股利300,000股,B君不幸于111年11月30日死亡,同年12月其继承人C申报B君遗产税时,有关B君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第一金股票应如何申报遗产税,说明如下:
1.B君生前继承A君之第一金股票1,500,000股,属已缴纳遗产税之范围,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申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财产。
2.B君生前继承A君第一金股票所获配之股票股利300,000股,因非属其继承已缴纳过遗产税之财产,不适用前开规定,应申报为计入B君遗产总额之财产。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被继承人遗产时,如有继承已缴纳过遗产税之投资,应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正确申报遗产税,以免漏报遭处罚锾。若仍有不明瞭之处,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康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60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4b5f64bbbc0479ea0e6cafe13e46d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