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营利事业得以足资证明文件替代移转订价报告之要件及申请期限

最新法令 2021-04-06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与关系人相互间如有从事受控交易,于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按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TP查核准则」)第21条规定,依规定格式揭露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资料、从属或控制关系及持股比例结构图,及其与该等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相互间交易之资料,并依同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备妥移转订价报告。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相互间如有TP查核准则第3条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业务实质控制之情形者,例如其进货(销货)价格或交易条件由另一营利事业控制且该交易金额达进货(销货)总金额50%以上,依规定双方已具有从属或控制关系,其相互间之交易即属受控交易,于办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备妥移转订价报告。惟营利事业相互间如因特殊市场或经济因素所致而有上开情形,但交易双方确无实质控制或从属关系者,为免增加其依从成本,得依TP查核准则第22条第2项规定,于办理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前提示足资证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国税局确认,其经确认者,即得不适用备妥移转订价报告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于109年度向国内乙公司购进化学物料,其进货价格或交易条件系由乙公司控制,且进货总金额达甲公司全年进货总金额90%,上开交易如系因特殊市场或经济因素所致,双方确无实质控制或从属关系,甲公司得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前,检具国内、外关系企业结构图、交易契约、订价依据、双方股东名簿及董监事名单等佐证资料,送交所在地国税局确认,其经确认者,甲公司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可免备妥移转订价报告。
  该局进一步指出,营利事业之交易对象若属公营事业、代理商或经销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条规定之独占事业等营利事业,其相互间倘有TP查核准则第3条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实质控制或从属关系者,依财政部97年11月7日台财税字第09704555180号令规定,免适用TP查核准则第22条第1项备妥移转订价报告之规定,也无须向稽徵机关申请确认。
  该局特别提醒,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即将开始,欲申请免依TP查核准则第22条第1项备妥移转订价报告之营利事业,得在办理该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前,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资料送交所在地国税局确认,前开申请书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t.gov.tw ;路径:首页/主题专区/税务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移转订价)下载使用。
(联络人:审查一科简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08)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4e099e1380a4e3b86eb662d67e31e40

关注我们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