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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控股不能逾越繼承權規範

新聞媒體 2020-06-03

家族企業可活用閉鎖性控股公司作為資產傳承利器,不過安永會計師林志翔提醒,若控股公司章程與法定繼承權產生扞格,依經濟部初步見解,原則上仍然應尊重《民法》當中的繼承權規範。

林志翔指出,由於《公司法》授權閉鎖性公司章程限制股權移轉,因此當家族企業運用此工具傳承股權時,繼承移轉的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章程逾越繼承權的問題,雖然修法至今尚無實際案例,但經濟部已就相關問題進行檢討。

林志翔指出,對於家族企業創辦人而言,成立閉鎖性公司控股,首要目的之一是希望憑自己的判斷,將企業股權及決策權傳承給適當的繼承人。

但原則上每個繼承人都有權繼承控股公司股分,經濟部方面也已初步定調,認定無論是閉鎖性公司股權,或創辦人所持有的黃金股繼承權,原則上都要尊重民法所訂繼承相關規範,即便是公司章程也不能逾越。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0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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