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採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营利事业除符合所得税法第69条规定者外,应依同法第67条规定,计算暂缴税额自行缴纳,并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向稽徵机关办理申报。该局唿吁营利事业值此配合政府防疫时期,多加使用网路办理暂缴申报,不仅可节省宝贵时间,也可以降低群聚风险。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办理有关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之方式及免办暂缴规定,摘要说明如下:
一、应办暂缴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67条规定,有下列二种申报方式:
(一)一般申报:营利事业按10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
(二)试算申报: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或医疗社团法人,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09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试算其暂缴税额。
二、免办暂缴之营利事业:
(一)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二)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三)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四)108年度营利事业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109年度新开业者。
(五)营利事业于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併或转让情事,其依所得税法第75条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六)营利事业按其108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臺币2,000元以下者。
(七)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适用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内,符合一定条件者,得申请免办暂缴或直接适用免暂缴申报:
1.营利事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于暂缴申报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暂缴申报:
(1)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2)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2.若营利事业于办理109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已依财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已依财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申请并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营所税暂缴申报,不用再提出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如按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且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款者,则仅须自行向公库缴纳暂缴税款即可,免办理暂缴申报。符合仅缴纳税款免办暂缴申报之营利事业如欲利用网路列印附条码缴款书者,无需登入暂缴申报系统列印,可迳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站(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之缴款书,并以现金或票据至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缴纳税款,或利用金融机构所核发之晶片金融卡,透过网路缴税服务网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时转帐缴税。
该局特别提醒,自109年9月16日起税款缴纳金额提高为每笔在3万元以下者,可于统一、全家、莱尔富及来来(OK)等便利商店缴纳,方便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营利事业採网路办理暂缴申报,须检送相关附件者,可于申报期间届满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如以纸本方式缴交附件者,应于109年10月12日前送交营利事业所在地国税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营利事业如对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规定有不明瞭之处,欢迎至该局网站「营利事业暂缴专区」查询相关法令及申请书表,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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