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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购置设备而借款之利息,于取得所有权前应列为设备成本

最新法令 2020-09-07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借款购置设备,于取得该设备前所支付之利息,应作为该项资产之成本,不可列报为当年度之利息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7款规定,营利事业因购置土地以外固定资产(例如:设备)而产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应列入该项资产之成本。但取得资产后,也就是办妥所有权登记日或实际受领日后,所支付利息才可列报为利息费用。
  该局查核辖内某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列报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200万余元,其中30万元利息支出系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万元购买设备而产生,因该设备于当年度年底时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权,依前揭规定应将该笔利息费用30万元予以资本化,列入设备成本,于取得设备以后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费用列支。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申报利息费用时,应详加注意相关法令规定,避免申报错误,损及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一科李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212)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4f7e2d7b8904d8aaa6c8fe25073db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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