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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报户海外所得合计超过限额者,请记得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

最新法令 2020-08-19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同一申报户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如有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下称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计数达新臺币(下同)100万元者,应将全数海外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又个人基本所得额合计超过670万元,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及缴纳所得税。


民众若系透过金融机构投资境外金融商品,可向金融机构核对「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细表」内容,确认所得类别及金额,如实申报基本税额,民众若系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准,取得海外股权者,于分配盈余或出售股权时,亦应申报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7年度计有综合所得净额100万元及海外所得800万元,惟甲君于108年5月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因其查调所得资料并无前揭海外所得,仅就查得之所得资料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而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经国税局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另依同条例第15条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唿吁,民众查调所得资料虽无海外所得项目,惟若有透过金融机构投资境外金融商品或投资海外股权或其他海外交易时,如同一申报户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计数达100万元者,于个人综合所得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连同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一併办理申报。

 

 


提供单位:审查二科  联络人:陈燕凌科长  联络电话:(07)7115305


撰稿人:黄子晏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259


出处: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a11b89901b244bf9728a0ff61a491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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