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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取得股利或盈余应併计收入

最新法令 2020-05-08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员林稽徵所表示,所得税法第42条有关转投资收益免税之规定,已删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之适用,并自107年度起生效。
员林稽徵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投资国内营利事业获配之股利或盈余,应併计其收入依规定徵免所得税,请纳税义务人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多加留意!
以上说明如有任何疑问,请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员林稽徵所营所遗赠税股林珈琪
联络电话:(04)8332100转分机102


出处: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4839541952b4cd285d9f82c422af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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