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先生来电询问:因家中长辈过世,遗有一家使用统一发票之独资商号,继承人想继续经营,该继承的存货及固定资产,是否要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独资组织营业人之负责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申请变更负责人为继承人或一併变更商号名称时,其继承人继承余存之存货及固定资产,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之范围,可免课徵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若非上述情形,系单纯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组织或新负责人者,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收取营业税款并依法报缴。至于受让人取得该项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法扣抵销项税额。洽询专线(07)3228838转分机6789。
提供单位:三民分局 联络人:沈丽珠分局长 联络电话:(07)3228119
撰稿人:刘秋兰 联络电话:(07)3228838 分机6789
出处: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8cdce60e4ed41d4ab0e962d90863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