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 ARTICLE
父母透过迂迴方式将财产无偿转让子女,应补徵赠与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说明,民众将其所有之财产出售予二亲等亲属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经查得系透过前开迂迴方式移转财产并提供子女购买该财产之资金,则属对子女之赠与,如未依法申报赠与税,一经国税局查获,应依法课徵赠与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A君于110年2月1日(第一阶段移转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给乙公司,乙公司于同年6月30日(第二阶段移转日)将该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经该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并无资力支付巨额股款购买该股票,亦未能说明资金来源,A君乃向该局承认,其系误听信他人建议,透过第三人迂迴移转股票予其子B君,以达其财产无偿移转取巧逃避赠与税之目的,该局爰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规定,以第二阶段移转日为赠与日,核课赠与税并依同法第44条规定裁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唿吁,民众如有以上作为,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3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56ece2f73504e0dad5285061dfb7d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