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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营业人张贴红色标示贴纸之自动贩卖机,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

最新法令 2022-11-08

财政部表示,营业人以1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自动贩卖机(下称自贩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未依规定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免处行为罚之辅导期限,将于111年12月31日届至,自112年1月1日起,倘经检举或查获未依规定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应依法处罚。

财政部说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5条、第18条及第32条规定,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以自贩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者,自111年1月1日起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考量营业人配合该项措施需汰换设备或修改程式,该部110年10月22日台财税字第11004647344号令释规定,营业人取得之自贩机,除已具备自行列印统一发票功能者外,于辅导期间内(详附表)未依规定逐笔开立统一发票者,由国税局积极辅导,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方便消费者辨识,各地区国税局于110年印制核发2款专属标示贴纸,以红色及黄色区分自贩机适用1年或6年辅导期间,并辅导营业人逐一张贴于其所有自贩机上明显位置;财政部指出,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经各地区国税局清查并张贴红色标示贴纸(即辅导期1年者)之自贩机计121臺,透过国税局实地访查,超过9成张贴红色标示贴纸之自贩机可自112年1月1日起具备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功能,以保障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兑奖权益。

财政部仍唿吁,营业人以1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自贩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应尽速依限调整自贩机具备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功能,以免逾限而受处行为罚;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贩机,虽未届辅导期限(116年12月31日届至),建请尽早因应调整。另为响应政府无纸化与节能减碳政策,各地区国税局亦将积极辅导营业人安装可读取共通性载具之条码扫描机具或设备,开立云端发票。

新闻稿联络人:李科长贞仪
连络电话:02-23228133


出处: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2f74a8aa0194fd4962081623ae01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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