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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度起,跨国集团于会计年度结束前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之应注意事项

最新法令 2020-04-30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为利跨国企业于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时有所遵循,财政部于108年11月15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804629000号令,明确规范自109年度起,营利事业从事受控交易,于会计年度结算前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者,应符合下列要件并依规定缴纳相关税捐(费):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参与人,事先就其交易条件及所有影响订价之因素达成协议,且该依协议调整之应收应付价款已计入财务会计帐载数。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参与人,同时进行相对应调整。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进行前述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须依上开令释规定按其调整后的交易价格缴纳相关税费(关税、营业税、货物税、所得税及相关代徵税费),始得于调整会计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之金额。
  该局举例,国内甲公司于109年间提供境外关系企业B公司有关产品之技术及制程资讯,供B公司从事产品之制造并销售予其他客户;双方约定就此技术授权收付权利金,甲公司于会计年度结算前就此受控交易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如甲公司及B公司间就交易条件及所有影响移转订价之因素皆已事先达成协议,且依协议调整之应收应付价款皆已计入财务会计帐载数、B公司亦同时进行相对应调整,有关权利金之交易价格并已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退、补扣缴税款,甲公司得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调整后交易价格列报。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如有进行一次性移转订价调整者,于办理调整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格式揭露该受控交易相关资讯,併同检送交易合约、该受控交易其他参与人进行相对应调整相关证明文据及相关税目调整凭证予所在地国税局,并说明交易价格变动理由及实际调整结果;另应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1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联络人:审查一科简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308)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54245fb36e24221a35cdbc78425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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