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同条第3项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其性质与销售相同,应视为销售货物。
该分局提醒,营业人结束营业时所余存货及资产,不论是由债权人搬走抵偿债款,或分配给股东或员工,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不要以为未收取价款就不需要开立发票,以免受罚。
如有任何税务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分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丰原分局销售税课张修榕
连络电话:(04)25291040转303
出处: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92ba3ea6f83422f8623ea99946d6f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