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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方式

最新法令 2020-09-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提供技術服務等,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我國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及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出處: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e1d1ab6aee5b4646b4464222c9ddfc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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