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为使税制更健全、赋税法规与时俱进,同时因应经济发展趋势及政府政策目标,于健全财政营造经济永续发展基础下,推动税制改革方案,预计推动法案及重要政策如下:
一、 修正「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
「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规定报废或出口符合规定之中古汽、机车并换购新车,减徵退还新汽、机车货物税每辆最高新臺币(下同)50,000元、4,000元之租税优惠,将于110年1月7日届期,财政部将综整各界意见拟具「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修正草案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二、 修正「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2及第3条
为降低权证发行人因应市场流动量之提供而建立避险部位之成本,俾提升报价品质及促进权证市场发展,将研议证券商因法定造市所从事权证避险交易股票买卖之证券交易税税率由3‰调降为1‰,拟具「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草案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三、 修正「土地税法」相关规定
司法院释字第779号解释指出,「土地税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仅就依「都市计画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税;至非都市土地经编定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为公共设施用地者,则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税,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经密集邀集相关机关研商,盘点依法得徵收土地之相关法律,规划以依法得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经需用土地人依法开闢完成或依计画核定为公共设施使用为范围,检讨修正「土地税法」相关规定,并规划申请及发证作业相关配套措施。
四、 修正「税捐稽徵法」部分条文
为落实公平合理课税,保障纳税义务人权利,通盘检讨「税捐稽徵法」相关规定,针对调整滞纳金之加徵方式、增订核课期间时效不完成事由、强化财产税捐保全措施、放宽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要件、检讨退税请求权期间、调整纳税义务人缴纳復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提高逃漏税刑事处罚、调整未依规定给与、取得或保存凭证之处罚等规定,已拟具「税捐稽徵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109年3月31日陈报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表示,健全税制乃长期工作,秉持租税中立原则,持续研议各项税制税政改革方案,并取得社会共识后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赋税环境,同时达成健全财政政策目标。
财政部表示,健全税制乃长期工作,秉持租税中立原则,持续研议各项税制税政改革方案,并取得社会共识后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赋税环境,同时达成健全财政政策目标。
新闻稿联络人:赋税署 王汉良科长
联络电话:(02)2322-8106
出处: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6160001&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