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最近许多商家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而结束营业,致提前解除租赁契约,而房东因房客未租满契约所定租赁期间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违约金应申报为其他所得,提醒纳税义务人不要漏报该笔其他所得或误申报为租金收入。
该局说明,财产租赁所得之计算,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违约金并非提供出租财产收取之代价,而系承租人因未完成约定承租期间或其他事由所为之给付,属其他所得性质,所以出租人因该违约金支付所生之必要费用仍可减除,如寄送存证信函费用、诉讼费用等。
该局进一步提醒,房东因房客中途解约而未退还之押金,如属抵付房客积欠之房租,仍为租金收入,如未积欠租金,则该未退还之押金系违约金,并非房东应收未到期之租金,请纳税义务人正确申报违约金收入及其必要费用,避免造成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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