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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财政部将于近日修正发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

最新法令 2021-06-29

财政部将于30日发布「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下称本审核原则)修正规定,放宽受疫情影响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之纳税义务人,得申请再延期或再分期缴纳税捐。


财政部表示,为及时协助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之纳税义务人办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并加速税捐稽徵机关审核作业流程,该部于109年3月25日订定本审核原则,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纳税义务人得依本审核原则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


因应国内疫情持续严峻,配合纾困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全国疫情警戒至第三级,并採行各项强制管制措施,为协助纳税义务人渡过疫情难关,财政部修正发布本审核原则,相关内容如下:
一、配合纾困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延长,修正本审核原则适用期间至111年6月30日。


二、参酌经济部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规定,修正营利事业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之比较基准,包含情形如下: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对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应纳税捐,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疫情警戒至第三级以上及採取相关强制管制措施,致有缴纳困难情形者,得申请再延期或再分期缴纳税捐。但经税捐稽徵机关依税捐稽徵法第27条规定发单通知限期1次全部缴清者,不得申请再延期或再分期缴纳税捐。


财政部说明,纳税义务人受疫情影响,无法于规定缴纳期间内1次缴清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应在规定缴纳期间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为便利民众申请,该部已提供网路申办(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邮寄、电话及临柜办理等方式供民众选择运用,各税捐稽徵机关将从宽、从速办理。纳税义务人如需进一步瞭解缴税措施规定及申请流程,财政部网站已建置「财政部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纾困、振兴」(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专区,提供即时资讯,欢迎多加利用。


新闻稿联络人及电话:林科长宝全02-2322-8193


出处: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90880d6073c44d7a3e663a5c1f47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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