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表示,若台厂出货违约,遭国外进口商索赔,台厂必须依赔偿方式提示相关文件,包括银行匯付证明、出口补运或掉换执据影本、支付赔偿收据、减收外匯证明等,才能向国税局主张外销损失。
官员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而发生外销损失,包括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导致发生损失、减少收入,或因违约而给付赔偿等,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1条规定,附上指定证明文件。
依据规定,面临外销损失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买卖契约书,且还要涵盖购货条件、损失归属等规定,再来才是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透过给付外匯赔偿,要提出银行结匯证明文件,或没办结匯的情况,要有银行匯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若以减收货款模式来赔偿,也要提出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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