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以物易物,一家公司拿机器设备去换另一家公司发行的新股,结果两家公司都算销售行为,两家公司都要开发票,缴营业税。台北国税局官员说,税法的规定和常识判断有些不一样,以物易物并没有收到货款,但税法认定是销售,并且会去算出销售额。
个案是这样的,台北国税局表示,甲公司108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新股10万5,000股。国税局要求两家公司都要开发票。
怎么开呢?台北国税局官员说,10万5,000股的新股每股面额10元,算下来时价是105万元,所以甲公司应开立105万元的统一发票给乙公司,105万元视为含税价,销售额为100万元,营业税额是5万元(营业税率是5%)。乙公司同样的也要开105万元的统一发票给甲公司。两家都漏开发票,会被处罚。
台北国税局官员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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