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综合所得税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除未满20岁,或者是满20岁以上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的扶养要件外,还须双方具备法定扶养义务且有确实扶养之事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报免税额,而遭补税及处罚。
该局日前查得纳税义务人甲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扶养其他亲属乙,经查乙为甲业务助理丙之子女,与甲无亲属或家长家属关系,甲虽主张有拿钱资助丙扶养乙,且取得丙出具同意由甲列报扶养乙之切结书,但是甲列报不具亲属关系且无同居共同生活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之人,又未能提供实质上有扶养事实之具体事证,被国税局认定为虚报免税额,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应有符合法定扶养义务及实际扶养事实,而不是形式上提示切结书就可列报扣除免税额。如有任何问题,欢迎拨打0800-000-321洽询联繫窗口,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程股长 06-2223111转8040
出处: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c5d77c098284a0fa354d7155ee4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