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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匯回享优税…要快

新闻媒体 2020-05-29

台商资金存海外配偶名下,该配偶在台居留满半年,配偶名下海外资金可适用境外资金专法...
台商资金存海外配偶名下,该配偶在台居留满半年,配偶名下海外资金可适用境外资金专法。(本报系资料库)

境外资金专法首年优惠即将到期,中区国税局表示,台商个人若有资金存放于海外配偶名下,只要过去有合併报税,或该配偶在台湾居留满半年以上,即可成为台湾的税务居民,配偶名下的海外资金也同样可以适用专法,顺利引资回台。

《境外资金匯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提供海外所得回台新选择,今年8月14日前匯回,可採8%优惠税率课税,若再将资金作实质投资,将可再享半额退税。官员指出,由于首年期限将至,近来常常接获台商询问外籍配偶适用专法的可能性,希望能将配偶海外资产匯至台湾。

官员表示,这方面虽然要看个案认定,好消息是专法并不受限于国籍,而是端看申请人是否为台湾的税务居民,因此非本国籍人士也有机会申请。

官员表示,个人成为税务居住者有二个认定方式,首先是看居住期间,同一年度台居留期满183天,当年度就会视为台湾的税务居民;除此之外,不论单一年度的居留时间长短,若台商过去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有合併海外配偶一同申报,这位配偶也会视为台湾的税务居民。

安侯建业会计师王佩如提醒,实务上不论台商在海外有陆配或越南配偶,欲申请依专法引资回台,重点都在税务居民身分而非国籍;向国税局提出申请时,需检附个人身分证明文件,已取得国籍者可提供身分证影本,尚未取得身分证的外籍配偶,则可以检附居留证作为证明文件。

安侯建业会计师陈彩凰表示,除了外配之外,譬如台商将中国大陆资金存放于特定他人帐户内,这类情况亦时有所闻,更需要提供相关契约或法律文件佐证,供国税局审核该笔资金是否确为台商本人所有。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59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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