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臺湾地区人民经国内公司派驻或自行应聘至大陆地区任职,即使大陆地区公司给付之薪资所得已在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仍应併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倘经查获漏未申报,除依法补徵税款外,应按所漏税额裁处罚锾。
该局说明,依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及其施行细则第21条第5项规定,臺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併同臺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徵所得税,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税额,取得大陆地区税务机关发给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纳税凭证,得自当年度应纳之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臺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07年度派驻至大陆地区工作,其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50万元,未併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经核定补税6万元并处罚锾。甲君主张以自然人凭证所查得之各类所得资料,并未包括该笔薪资所得,且以为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捐,不必再申报。惟稽徵机关提供纳税义务人查询之各类所得资料范围,并未包括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且利用电子报税凭证查询、下载之所得,仅供申报时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自行依法办理申报。嗣甲君依上开规定补提示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捐证明,经减除大陆地区已纳所得税可扣抵税额2万5千余元后,重行计算补徵税额及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併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免因短漏报所得而受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 黄股长 电话:23113711分机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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