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为保障纳税者与受扶养亲属之生存权及人性尊严,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下称纳保法)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应课税(108年度为每人新臺币17.5万元),是每一申报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纳税者申报基本生活费比较项目(包括免税额乘以前述人数与标准与列举择一适用之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合计金额,其差额得再自纳税者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与实际生活所需基本费用相符,纳保法第4条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1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291,514元之60%订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17.5万元不用课税。
民众如对基本生活费比较基准或其额度订定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 王柏贵
电话:(04)23051111转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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