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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甫结束,提醒营利事业再次检视结算申报有无短漏报所得
该局指出,部分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前未仔细检视帐簿凭证,致发生短漏报收入之情形,常见态样包括:1.符合政府奖励项目而取得之各项补助款收入(但符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收入除外)。2.各类公会、协会、基金会等奖励或补助款收入。3.金融机构利息收入。4.保险理赔收入。5.结清已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及领回剩余款收入。
该局举例,甲公司于108年度取得臺北市某商业同业公会补助款31万余元,该公司于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补助款收入,经该局查获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吁请营利事业于结算申报后倘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息免罚,如有税务疑义,请洽辖区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查询相关规定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联络人:法务一科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871)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627caf7aa4495a9dcd1a8cb759a0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