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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商品之标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主动开立发票
该局说明,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如未依规定开立及交付发票,将涉及违章行为,不因买受人有无索取统一发票而有所不同,惟仍有部分实体或网路店家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常以定价或报价未含营业税为理由,告知消费者须另外加收营业税款,以诱使消费者放弃索取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营业税属于消费税性质,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计算销项税额,连同销售额一併向买受人收取。因此,营业人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标示价格应内含营业税,亦即营业人就其应税商品标示的价格,应等同于销售额加计营业税销项税额,并与买受人应付给店家的金额相同。以店家贩售标价新臺币(下同)10,000元的商品为例,按目前营业税率5%计算,商品本身销售额为9,524元,另有476元是本次销售之营业税,爰消费者应给付店家的金额为10,000元。如店家贩售标示价格为10,000元之商品,惟以该标示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消费者再额外给付500元的营业税款,将触法受罚,如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处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锾。
该局唿吁,店家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勿再以价格未包含营业税为由,而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并提醒消费者消费购物时应踊跃索取统一发票,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四科廖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5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51d824195844c9f8f424a07c9792b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