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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公告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

最新法令 2020-04-30
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于今(13)日公告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确保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鑑于本次疫情至今仍然严峻,目前国内仍有新增确诊病例,为免民众于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财政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公告全面延长108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本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于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採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于109年7月3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于109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财政部补充说明,为协助纳税义务人于疫情期间灵活运用资金,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第1批退税案件,提前1个月于109年6月30日退税,第1批退税案件之适用范围为109年6月1日前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语音回復、5月11日前向户籍地国税局以纸本申报(包括人工、二维条码及税额试算书面回復)的案件,即使申报期限延长至6月30日,提前退税期程及条件仍维持不变。

财政部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冲击,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提前退税等税务协助,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危机。

新闻稿联络人及电话:
综合所得税:王科长俊龙 02-2322-8122
营利事业所得税:胡科长仕贤 02-2322-8118

出处: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4130001&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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