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设于台湾的跨国企业,有义务申报全球海外所得,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申报海外所得有三大注意事项,包括海外所得认定方式、海外已纳税额抵缴上限,以及在租税协定国溢缴税款,不能回台抵税等限制。

官员表示,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国内企业经常获得海外所得,依照《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併课徵营所税,但为避免重复课税,海外所得若已依所得来源国规定缴纳所得税,可回台申报扣抵营所税应纳税额。
官员表示,很多企业常因海外所得计算错误,而发生短漏报税款,或是多缴冤枉税等情况,申报海外所得额时,首先要注意的是所得认定方式,不是所有海外收入都要课税,可以先计算该笔收入的相关成本,减除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才要课税。
其次,在台湾能够抵缴的额度也有上限,官员表示,各国税法及所得税率不一,有些企业海外所得可能已在来源国缴过一大笔税,但回到台湾申报时,并非在海外纳缴的全额所得税都可扣抵,扣抵上限最不能超过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三项重点则涉及海外租税协定,这点官员直接举例,假设某甲公司于去年度取得泰国公司给付的权利金收入1,000万元,给付时已在境外扣缴150万元,但因为台湾与泰国之间有签署租税协定,权利金的税率其实只要10%,因此甲公司在报营所税时,只能列报扣抵海外已纳税额100万元(1,000万元×10%)。
官员表示,台商在海外交易时,常会忽略对方国家已和台湾签订所得税协定,适用税率优于一般交易,如果在当地有多缴到税,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退税,包括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日本、德国、荷兰、英国、比利时等,都是台商经常往来的海外租税协定国。
依据财政部资料,台湾目前总共和33个国家签署全面租税协定,其中32个已经生效,适用于今年营所税申报案件,而台湾-捷克租税协定预定从明年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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