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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的法律/透视资料保护官独立性规范

新闻媒体 2020-06-08

蔡朝安

号称「史上最严个资法」的欧盟一般资料保护规范(GDPR)自2018年生效,其中38条规定,企业必须聘任「资料保护官」(DPO),对于资料保护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独立性」。近期国外发生的一起裁罚案例,可提供在欧台商参考,在选择公司的DPO时,要採兼任或外聘,有其学问。

今年4月28日,在比利时发生一起有趣的案例,看似合理的保护官安排,却仍被比利时主管机关认定缺乏独立性。有别于过往裁罚案例,通常是牵涉到资料收集处理流程违规,但这次企业却是因为资料保护官缺乏独立性,而遭到处罚。

比利时这家企业的DPO,是由公司的法遵、风管及稽核部门主管来兼任,照理讲,这些部门通常独立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符合GDPR所要求的独立性,然而,主管机关并不这么想。

原来,法遵、风管、稽核部门的主管有解僱员工的权力,这与GDPR对于资料保护官的独立性要求,仍然有所违背。

由于资料保护官在处理资料保护相关案件时,具有保密义务,同时,法遵、风管、稽核部门主管,针对该部门员工个资收集与处理,有决策的权力,通常也负责部门资料收集与处理的活动。如此一来,若让法遵、风控、稽核主管兼任公司的资料保护官,是可能有利益冲突的。

比利时主管机关认为,这家公司的营运涉及大量处理个人资料,也包含敏感个资,早该做好GDPR法遵准备;此外其违规行为潜在受影响人数,可能是以百万计,因此比利时政府裁处该公司5万欧元(约新台币162万元),并要求在三个月内改正。

虽然此案仍可上诉,但某种程度也让企业更清楚理解,应如何符合GDPR针对资料保护官独立性的要求。

在GDPR刚上路时,很多在欧盟有据点且依据GDPR必须聘任资料保护官的台湾企业,纷纷指派公司内部人员兼任,有的是找了公司IT部门,有的则是找分公司子公司的经理,要不就是像前述比利时公司一样,找了法遵、风控、稽核部门的人员兼任。

若依照比利时个资主管机关对DPO担任人选妥适性的定义,这些兼任的安排可能都不符合GDPR针对资料保护官的要求。那么是否表示兼任的资料保护官都会踩到红线呢?倒也不尽然。

从上述比利时案例可观察到,就连外聘资料保护官,企业也应从个资当事人权益保护作为优先考量的依据。

资料保护官的独立性要求,不单单只是要求担当者的功能独立于企业其他部门的营运,更要求担任资料保护官的人能够在执行职务时,将个资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做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

因此,若企业所收集的个资包含受GDPR所保护的员工个资,那企业所指派的资料保护官就应尽量避免以兼任的方式为之,以聘请专任或外部的资料保护官为较合适的安排。毕竟,兼任的安排较有可能对企业员工身为个资当事人的权益有不利影响,进而使企业无法符合GDPR规定。

反之,若企业所收集处理的个资并未及于企业员工个资,而仅为外部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个人资料,那么兼任DPO的安排也不是不行。

(本文由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蔡朝安口述理)


出处: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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