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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畫家賣自己的創作屬執行業務收入七成計所得

新聞媒體 2020-09-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官員答覆,這屬於執行業務收入,費用率為三成,按收入七成計所得。

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8年度而言,書畫家的費用率為30%,是個人出售自行創作書畫作品收入如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者得減除3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如果書畫家自己成立工作室,有請人幫忙,有記帳,可以核實扣除相關費用計算所得。

中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直接從書畫家手中拿畫,應取具書畫家開立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84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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