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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1f469c64e434d338bd44b1e692f0a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