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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有未成年子女,遗产税扣除额该怎么算?

最新法令 2023-05-19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最近常接获民众询问,被继承人遗有未成年子女,遗产税所规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额规定,该怎么算呢?
  该局说明,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之扣除额,现行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之继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龄20岁;1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之继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龄18岁)。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
案例一:被继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遗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该未成年子女8岁,可扣除金额为50万元,再加上距离20岁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万元,12年计可加扣600万元,所以该未成年子女可适用扣除额650万元。
案例二:被继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遗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声请抛弃继承,由未成年孙子戊(8岁)继承,虽戊君距离18岁成年尚有10年,但其继承权系丁君抛弃而取得,依规定只能扣除丁君抛弃继承前之扣除额,故仅有50万元。
  该局提醒,若对遗产税亲属扣除额仍有不明瞭之处,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服务。(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康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600)
出处: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c5072d2c72343208ef4529da12f63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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