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7)日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財政部說明,因應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之交易模式,該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下稱109年6月2日令)規定,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即無法下載電子雜誌檔者,無該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鑑於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尚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之型態,文化部爰配合出版型態改變,邀集國家圖書館、專家學者、業者代表及財政部就雜誌範圍予以重新定義如上。據此,該部參據文化部意見重新釋明雜誌(含實體及電子)定義,並廢止109年6月2日令規定,俾與時俱進。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雜誌(定期刊物)者,均免徵營業稅。按此,營業人銷售或進口之雜誌,倘符合新令規定雜誌之定義,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雜誌之定義,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後,併予廢止該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該部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及同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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