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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欠稅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依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全數欠稅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該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執行分署除得廢止原核准之分期外,並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逾期未繳納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甲公司負責人A君向該局反映,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一次繳納稅款確有困難,若機器設備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並表示希望能分期繳納稅款;A君在該局協助下,檢具文件提出分期繳納等清償方案,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後,逐期順利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分期繳納要件並經核准後,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一旦有逾期未繳之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隨即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844dc830cdf48fd925ebd05f3b525e2